【深圳收债】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对象有哪些?
2020-08-12 15:10:49
深圳收债网-18927489205-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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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即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其作用在于:它可以使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始终目标明确,既不遗漏案件中必须证明的事实,也不为纠缠案件的细枝末节或其他无关紧要的事实而耗费时间、精力、人力、物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有:
1.被告人的身份。如被告人的年龄、住址、单位等情况;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