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律师可否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2020-08-12 16:12:19
深圳收债网-18927489205-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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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律师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在司法实践中,般认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不如实陈述案情,且情节严重。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辩护律师提出无理要求。
律师拒绝辩护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