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2020-08-12 17:08:35
深圳收债网-18927489205-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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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是会见其聘请的律师则不需要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