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
⑦履行地点和方式;
⑧违约责任;
⑨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括:
①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②质量和数量
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具体特征。
③价款或酬金
价款和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④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⑤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旦合同订立,如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其争议,有利于合同争议尽快解决,并最终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实体性权益。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①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
②当事人未写人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该条款主要指某些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交易惯例规则,特定行业规则等组成。
③特意特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