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讨债】有效的房屋买卖应具备什么条件?
2020-10-16 14:30:09
深圳收债网-18927489205-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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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的房屋买卖必须具备上述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主体合格,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资格
①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行为能力人,他们可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②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其内在的意志相符合。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的履行结果既无损于当事人的利益,又无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应办理权属登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要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要有书面契约,并且要办理登记手续。